武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发布者: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6-11-07浏览次数:207

     

一、就业、落户政策

(一)武汉市接收高校、中专毕业生就(创)业条件

    1、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含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普通中专学校,属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属武汉地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当年内,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非武汉生源毕业生。

    3、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半年内,年龄在30岁以内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非武汉生源毕业生;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一年内,年龄在30岁以内在中心城区落实就业单位的新城区生源毕业生。

    4、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武汉生源的未就业毕业生,在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符合以上条件的,按照“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见“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办理毕业生就业落户相关手续。

 * 师范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就业,应在武汉市教育局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办理咨询部门: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

毕业2年以上的武汉生源自学考试、成人教育毕业生就业,不再按毕业生就业办理手续。被招录招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工作人员的,按照《关于武汉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规〔2012〕1号)精神执行。

办理咨询部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

(二)毕业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条件

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就业创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1、专科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内;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2、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3、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专科学历仅限在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主。

    具体申请程序见“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中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实施细则”。

    办理部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

    社保办理部门:中心城区各社会保险管理处、新城区各社保局

     二、人才储备政策

对未就业的全国重点院校有意愿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应届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硕士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与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协商签订先落户后就业的“人才储备协议”。

办理咨询部门:市、区人才中心

     三、就业援助及服务

    (一)武汉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家庭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就业部门实行跟踪服务,为未就业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见习、就业援助、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专场招聘会等公益性服务,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办理咨询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就业局)、各区就业局。

    (二)省级报到证开往我市的未就业武汉生源高校毕业生须知:

     1、“未就业”是指省级报到证备注栏内未注明就业单位,武汉生源是指入学前本人户籍在汉。

     2、落实就业单位前不需要到市毕办报到,请将省级报到证保管好(新城区生源在中心城区就业2年内有效);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3、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后,经市毕办盖章后的“报到证”应放入本人档案,作为初次就业的依据;需要改派到武汉市属以外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武汉市毕办在其报到证上盖章后,到学校所在地的省毕办(或回学校)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4、在外地工作,档案在我市的毕业生,需办理调动手续的,应到政府所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调动和档案转递手续;需在我市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后再调动的,政府所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武人社规〔2012〕1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5、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转往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7-82845012、82813307、82835095,可上武汉人才网(www.job98.com)查询档案情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规定,“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6、党组织关系应转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

     7、需要把户口上回家的毕业生,应持本人毕业证、原注销户口本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到区政务中心户籍窗口办理。

     办理咨询部门:市场处、市人才中心

     四、政府资助类政策

    (一)博士资助

 对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承担创新项目的博士,经专家评审通过,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资助补贴。

具体申报程序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中的“武汉市博士资助管理办法”。

办理咨询部门:市场处

    (二)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武汉地区在校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市政府给予3万到20万元的无偿资助。具体条件和申报程序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中的“武汉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理咨询部门:市场处、市人才中心

     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免担保:高校毕业生创业免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不免担保: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小企业贷款从400万提高到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从100万提高到200万元。个人(含合伙经营)贷款均可享受最长2年的财政全额贴息。

办理咨询部门:市人才中心、市就业局

     六、政府补贴类政策

    (一)见习补贴

    武汉市人社局授牌的“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按照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操过6个月。

具体申请材料和程序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中的《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办理咨询部门:市人才中心)

    (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的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以及八类就业困难人员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的,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5元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国家级、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的补贴,对入驻的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办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5元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最长不超过3年的场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本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电子商务平台创办“网店”、经工商登记注册,且申请补贴前已正常经营2个月以上、交易笔数800笔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

    (四)创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学年大学生,按规定免费参加培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对培训机构给予15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未领取的给予1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

    (五)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孤儿、烈属、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

    (六) 社会保险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

    (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激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且足额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

岗前培训补贴

    (八)用人单位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托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

    (九)技能培训补贴

对武汉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4000元/人。

办理咨询部门:市就业局

附件:1、办事咨询部门联系电话一览表

  

      

1附件.doc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