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研字[2013]6号
为加强硕士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保障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由研究生处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学位论文,参加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审)。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盲审。
第二条 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与书写规范(试行)》。学位论文的盲审一般由2位相关领域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专家组成。
第三条 盲审的学位论文要进行如下匿名处理:论文所有地方必需隐去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姓名;删除“致谢”页;隐去“本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页中的论文作者姓名等。
第四条 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后,由研究生处组织各相关院系的研究生教学秘书分专业、按20%—30%的比例随机抽样,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人数达3人及以上的专业至少抽取1人,一位导师指导同一届研究生数量达3—4人者,必须抽取1人, 5人及以上者,必须抽取2人。抽取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送校外专家盲审,校外专家名单由各院系提出,经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处和各相关院系必须对盲审校外专家名单严格保密。参与学位论文盲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盲审制度,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盲审专家单位、姓名透露给任何人,以保证盲审的公正性。
第五条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应按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同时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重审、不同意答辩等三类给出盲审结论。
第六条 盲审意见必须全部收回才有效,否则须追加盲审。研究生处将对盲审意见作隐名处理。盲审意见收回后,对于盲审结果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两位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价均为合格及以上,且盲审结论一致为“同意答辩”的,可安排答辩。
(二)两位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价均为合格及以上,但盲审结论有一位专家认为“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但需做进一步修改,再进行答辩”的,研究生本人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做出评价,研究生所在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签署的意见,评议是否需要对论文重新进行盲审及是否安排答辩,并将同意答辩的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以及研究生所在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等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两位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价,一位专家认为“合格”及以上,另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专家所提意见对论文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送一位其他专家重新进行盲审,评价为“合格”及以上,可安排答辩;重新盲审的论文仍“不合格”者,学位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后至一年内才能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两位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价均为“不合格”,盲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后至一年内才能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为保证盲审专家有充分的时间审阅论文,抽取盲审的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至少在正式答辩前45天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盲审学位论文作匿名处理后,至少在正式答辩前30天交由各相关院系研究生秘书送校外专家盲审。如答辩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交盲审材料,其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延至下一届。
第八条 盲审的学位论文被盲审专家认定为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按《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处理。
第九条 同一导师3年内在学位论文盲审中累计有3名学生的学位论文评价为“不合格”的,学校将暂停其招生资格一年。
第十条 论文盲审通过后,答辩申请人按《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做好答辩准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