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关于我校2025年春季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布者: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25-04-16浏览次数:11

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湖北省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要求,现将我校2025年春季全日制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之内的,可申请认定。

二、网上报名

202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分两批次进行:

第一批次:4月17日上午8:30至4月30日17:30。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认定人员。

第二批次:6月16日上午8:30至6月20日17:00。

受理范围:在汉全日制普通高校2025年应届毕业生中的师范生和教育类硕士生,且于2025年6月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认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申请条件人员。

报名时,请准确选择认定所在地类型: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认定机构:申请高中阶段教师资格的,选择“武汉市教育局”,申请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的,选择“江夏区教育局”;现场确认点: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

三、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需携带规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如下:

1.现场确认时间

高中阶段:5月6日-5月9日(第一批次),6月23日(第二批次),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

初中及以下阶段:5月6日-5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6:30

2.现场确认地点

行政楼509办公室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7-81970710

咨询QQ群:812751476(2025年春季湖经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方便后期认定工作联系及教师资格证办理。(以“认定阶段-姓名-学院”格式,实名申请,方可入群)。

四、相关公告链接

1、湖北省202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https://www.jszg.edu.cn/pages/html/107/a7439972451294.html

2、申请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认定见武汉市教育局通知:

https://jyj.wuhan.gov.cn/zwdt/tsgg/202504/t20250410_2564943.shtml

3、申请中小学阶段教师资格证认定见江夏区教育局通知:

https://www.jiangxia.gov.cn/xxgk_22343/xxgkml_22349/zdlyxxgk_22437/jyly/202504/t20250411_2565739.shtml

五、有关注意事项

1.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规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所有材料必须用牛皮纸档案袋(自行购买)装好,并打印封面粘贴在档案袋上(封面自行下载,建议使用电脑填写信息,A4纸打印,左上角档案号由现场确认点填写)。未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教师资格相关表样及资料袋封面,可到对应阶段教育局公告附件栏目下载。

3.特别注意“个人承诺书”上传务必签名清晰、截图完整。避免因为模糊或者不完整影响后期认定。信息系统上传照片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白底证件照(图片格式为JPG格式,照片大小小于190K)。申请人上传照片成功后,应检查照片是否清晰、完整。

4.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了个人签名,其他信息均电子打印勿使用手写版本。

5.提交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信息核对表》一式2份(电脑填写打印,粘贴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签名须手写);

(2)二代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核对信息后退回);

(3)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体检表原件(须使用规定体检表,1张A4纸正反打印,在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

(4)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3张(与网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5)本科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证(注册信息需完整,核验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在学信网自行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7)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8)无犯罪记录情况。由学校根据学生在校表现,集体出具一份思想品德合格鉴定书代替,附名单(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报名号、所在学院等)。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机关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研究生处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