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9-03-01浏览次数:1514

各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教财厅函〔20182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9﹞1号)文件精神,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我校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录对象

   所有在校会计硕士。


二、补录内容与要求


1.补录内容为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1)父亲或监护人1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2)母亲或监护人2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2.父母或监护人信息补录实行自愿原则。可填报父母双方信息,也可以只填报一方信息,也可以选择都不填报。

3.身份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号码需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编码规则;证件类型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证件号码需符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编码规则。

4.学生和父母的姓名均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生僻字用大写汉语拼音代替(不含音调)。

5.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填写,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相关后果由学生和家长自己承担。


三、补录方式

1.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首页—信息维护--学生监护人信息采集,进行补录,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

2.监护人信息提交后,请务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首页—信息查询-查询个人信息-其他信息里确认所填信息是否准确与完整

3.如果信息需修改,请重复上述步骤;

4.不愿采集的学生可以在界面上勾选“我已了解相关政策,我自愿放弃填报”后点击提交。


四、截止日期

    补录截止日期为201936日。截止时间过后不再补录。


五、组织实施

信息补录完成后,学校将学生个人补录的信息上传到全国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准确完备的信息是个人所得税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精准实施的重要前提,事关学生及家庭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及时补录信息,将可能影响学生家长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及时通知本院学生,要求学生与家长协商后在学校规定日期前完成补录。


附件1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pdf .pdf


附件2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docx

                                                                                                   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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