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重点学科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19浏览次数:871

            湖北经济学院重点学科评选办法(试行)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它涉及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重要方面,是高等学校不断增强办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基础建设。学校为了切实加强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龙头作用,按计划评选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内容

学校重点学科分为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两个级别;对某些尚不完全具备校级重点学科条件但对学院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可作为校级扶持学科,将其纳入院级重点学科管理,不再分级。根据我校实际,校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应着眼于学科优势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分期分批重点建设学科优势领域,加快学校硕士点的立项建设工作,力争在五年内,建成4至6个校级重点学科。其中,争取2至3个学科成为省级重点学科,并使这些学科领域或其中某些方向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科研数量和水平上成为学校的龙头,并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整体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和知名度。

二、评选原则

1.重点学科的评选要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学科的发展趋势等综合考虑确定。

2.重点学科的评选既要突出学校的经济学、管理学及相关学科特色,又要兼顾多科性大学的发展要求,特别要注意有发展潜力的交叉学科、高新技术学科和新兴学科。

3.重点学科主要从拟申报硕士点的学科或专业点中选定。根据学校实际,有些学科虽然尚不具备申报硕士点条件,但确有特色和竞争力,有较强的发展能力,社会需求前景好,也应积极支持。

4.鼓励跨院(系)、跨教研室组建重点学科。凡根据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学校实际所组建的新兴交叉学科,并在省内以至国内有竞争力的,将予以重点扶持。

5.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三、评选条件

1.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的相对稳定的二个以上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方向已处于省内先进地位或本学科发展前沿,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经过扶持有望成为省级重点学科。

2.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具有团结创新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每个学科研究方向要有一名学术带头人,每个学科从学术带头人中产生一名学科点负责人。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教授或硕士导师,年龄在58岁以下(其中学科点负责人在55岁以下)。

3.学术梯队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有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在同一研究方向上有副教授2名,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中青年教师60%以上。

4.有较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出较高质量的本科生,科研成果水平较高或已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

5.有较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较齐全的图书资料,管理体制健全。

四、评选程序

1.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经济学院重点学科申请书》,并附申请报告及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计分,并将相关原始材料报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2.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加以审核计分,并提出意见。

3.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办公室的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学校行政对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核、批准后,公布。

五、建设措施

1.各学科点应根据学科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科建设规划及阶段发展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学术队伍建设规划(含现有后备力量的培养提高和骨干人才引进计划等);学科建设相配套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含教学、科研主要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管理及开放使用计划等);科研工作计划(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数、经费数、论著出版与发表等);教学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层次人才目标);学术交流规划(与国内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规划等)。

2.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科建设规划制定的管理协调等工作。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在院(系)院长、主任领导下,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建设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工作。

3.根据财力状况,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并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逐年提高。学校鼓励院(系)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加大投入,并注意吸收企业集团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4.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

六、检查与评估

1.对列入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学校将就规划的实施、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现状等情况,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验收评估内容,结合该学科确定的建设规划,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和评估。

2.管理不善、建设速度缓慢、没有相应投入或挪用重点学科建设资金的现象,要限期整顿,直至取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科、院(系)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